2019年,郑阿姨作为家中长女,户口落在母亲老宅。
老宅被征收后,她独自领取了280余万元补偿款,母亲遂将其诉至法庭。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定,这笔征收款应归母亲所有,判决郑阿姨需返还。
然而,郑阿姨的母亲病逝,这笔钱一下子变成了遗产,6个兄弟姐妹都有继承权。
但郑阿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用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法官分析认为,这笔钱藏匿在郑阿姨家中的可能性比较大。
于是,虹口法院执行局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干警搜查发现床底下藏了100万。
经过一番细致搜查,在床底的盒子里、牛奶盒中陆续找到了被藏匿的现金,总计240余万元。
考虑到郑阿姨的实际生活状况及其在照顾父母方面的付出,法院组织调解,兄弟姐妹让了一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老宅登记在母亲名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拆迁补偿款自然归母亲所有。即便郑阿姨户口在老宅内,但因其未实际居住且已享受政府福利分房,不符合单独占有补偿款的条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法院判决郑阿姨返还款项的依据,正是基于产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户口仅是户籍管理依据,不能直接推定产权归属。
母亲病逝后,拆迁款转化为遗产,6个兄弟姐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原则上享有平等继承权。法律同时规定,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但郑阿姨声称的“照顾较多”仅能作为多分参考,不能成为独吞全部遗产的合法理由。其试图通过藏匿现金、伪造消费凭证等行为逃避分配,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面对郑阿姨的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启动了完整的司法程序:首先查封其唯一住房,限制财产转移;随后两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通过人身强制倒逼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终通过搜查令在其家中查获240余万元现金,部分钞票连银行塑封都未拆封,直接锁定证据链。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赋予的执行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执行中并未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兼顾了情理与法理的平衡。考虑到郑阿姨在父母生前承担了较多赡养义务,法院组织调解会,引导双方在遗产分配中体现亲情关怀。尽管兄弟姐妹最终仅同意减免迟延履行利息,未对本金让步,但这一调解过程本身彰显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调解优先”的原则——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为破裂的亲情留出修复空间。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执行难点往往在于被执行人通过现金藏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监管。对此,法律已构建多重防线:大额现金交易需登记来源(《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账户流水可追溯资金流向,甚至通过水电费缴纳记录、消费凭证等间接证据推断财产去向。郑阿姨案中,法院正是通过分析其居住消费情况,精准锁定现金藏匿位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执行范本。
从独吞拆迁款到声泪俱下求调解,郑阿姨的结局为公众敲响警钟:法律是维护权益的底线,亲情是超越金钱的纽带。拆迁款分配纠纷中,明确产权登记、提前订立遗嘱、依法主张权利,方能避免“钱财到手、亲情尽失”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