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刘某刷视频看到朱某的直播时对其产生好感,几乎每次朱某直播,刘某都会刷礼物当榜一大哥,陆续刷了价值29万余元的礼物,向朱某表白求爱。
被多次拒绝后,刘某想要回打赏,称自己向朱某刷礼物的行为是基于要与朱某建立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并最终以结婚为目的而产生,但朱某现已与刘某分道扬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返还其29万余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观看直播,系为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务与便利。刘某根据个人喜好,在平台以人民币购置虚拟货币进行充值消费,并在直播间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用虚拟道具所产生的特效以增加观看体验、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羡慕、崇拜等,从而在虚拟环境中获得精神满足感,是一种消费行为。不能视为其以和朱某结婚为目的对朱某进行的赠与。故刘某主张朱某返还29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但在直播场景中,打赏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消费行为,而非赠与。用户通过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道具形式打赏主播,其本质是购买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特效展示、特权体验及主播关注等。这一过程中,用户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主播仅作为服务提供方间接获取收益,并非直接受赠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认定打赏行为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用户与平台之间,主播并非合同相对方。
例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刘某诉朱某案中明确指出,刘某的充值打赏行为是为享受平台服务,其通过虚拟道具获得的精神满足感属于消费范畴,与主播个人无关,因此驳回返还请求。
若用户主张打赏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需满足《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的条件,即双方需就附条件达成明确约定。然而,实践中用户往往难以举证主播存在接受附条件赠与的意思表示。
例如,在刘某诉朱某案中,朱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拒绝刘某的私下转账及情感诉求,明确表示不接受附条件赠与,法院据此认定打赏行为不构成附条件法律关系。
此外,法律对特殊主体的打赏行为设有例外规则。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合同无效;若配偶一方未经同意大额打赏,可能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主张返还。但此类情形均以主体资格或财产权属为争议焦点,与普通成年用户的消费行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