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摆拍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涉案团队通过虚构“溺水被救”“重金寻恩”等情节,未标注“虚构”或“剧情演绎”提示,误导公众认为事件为真实发生,导致大量网民关注、转发,甚至引发社会恐慌。警方查实后,认定其行为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符合上述条款的处罚情形。
此外,涉案团队通过连续发布11条视频,编造“拜访恩人母校”“遭遇勒索”等子情节,进一步强化虚假信息的传播效果。这种系统性、持续性的虚假内容输出,不仅扩大了负面影响范围,还通过情感煽动(如“以身相许”等离奇细节)加剧公众信任危机,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因此,公安机关对主谋宋某雪、何某龙处以行政拘留,对其他参与者处以罚款,体现了法律对虚假摆拍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虚假摆拍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尽管本案中涉案团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接近刑事犯罪的临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虚假摆拍内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核心利益,且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则可能构成该罪名。
此外,若虚假摆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如以“寻恩”名义索要“线索费”),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例如,若涉案团队虚构“恩人需经济帮助”等情节,诱导网民捐款,且数额较大,则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警方未发现直接诈骗行为,但若后续调查发现其通过虚假人设引流带货、销售劣质商品,则可能涉及虚假广告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
三、民事侵权与平台责任
虚假摆拍不仅涉及行政与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若虚假视频中虚构他人身份、模仿他人形象,或通过剧情贬损他人社会评价,则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例如,若涉案团队在视频中恶意丑化“救命恩人”形象,导致其名誉受损,则需依法赔偿。
同时,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需承担审核与管理义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的信息。若平台未对虚假摆拍内容及时采取限流、删除、封号等措施,导致虚假信息扩散,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与内容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事平台虽在事后对账号禁言并清除违规粉丝,但若其算法推荐机制客观上助长了虚假内容的传播,仍需反思审核流程的漏洞。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虚假摆拍行为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均需承担法律后果。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再到民事赔偿,法律为虚假信息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公众需提升媒介素养,理性看待网络内容;平台应强化审核机制,阻断虚假信息传播链;监管部门则需持续高压打击,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