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年仅12岁的小王使用父亲的身份信息,在某共享电动自行车小程序完成实名注册后,扫码解锁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小黄外出。行驶过程中,小王在右转弯时,与正在横穿马路的张奶奶发生碰撞,导致张奶奶受伤。
张奶奶因此次事故造成桡骨远端骨折及多部位挫伤,住院治疗12天,后续司法鉴定认定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与小王监护人协商赔偿未果,张奶奶将小王及其父母、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某科技公司、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浦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王违规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监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不具备法定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并引发事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其已在车身醒目位置标明“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履行了必要提示义务,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小王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年满16周岁合法驾驶人”条件,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王的父母赔偿张奶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违法行为,其监护人需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监护人责任包含两层法律逻辑:
1. 法定监护义务
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若因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规骑行,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例如,监护人未妥善管理个人账号,导致未成年人冒用身份信息解锁车辆,或未制止未成年人骑行行为,均构成监护失职。
2. 财产赔偿规则
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例如,未成年人通过压岁钱、兼职收入积累的存款,可用于赔偿部分损失,剩余部分仍需监护人承担。
此外,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的责任需以“未尽提示义务”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若运营商未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注“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提示,或未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扫码用车,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多数运营商已通过车身标识、APP弹窗、实名认证等技术措施履行提示义务,因此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事故中,责任划分需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1. 未成年人过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缺乏交通风险预判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其违规骑行行为(如超速、逆行、未观察路况)通常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例如,未成年人骑行时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等行为,可能加重损害后果,进而影响责任比例。
2. 监护人过错
监护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如默许未成年人骑行、未提供安全教育)属于间接过错,需与未成年人的直接过错共同构成责任基础。司法实践中,监护人责任比例通常高于未成年人自身责任。
3. 第三方过错
若事故涉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如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定各方责任。例如,机动车一方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过错时,需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成年人无财产或监护人经济困难,受害方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判决分期赔偿或调整赔偿方式,确保受害方权益得到实质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