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央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以下4类重点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2)低保户(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4)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其中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者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关于危房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当事人必须通过协商来获得最终满意的结果。
此外,危房改造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获得对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1、一般拆迁是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件》),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2、危房拆迁是69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和2008年4月前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进行拆迁重建;要确定为危房的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来进行。
(编辑:橙籽伢)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