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可以自行申请改姓名,无需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且改姓名需有正当理由,如原名存在歧义、谐音不雅、与侮辱性词汇相似,或者因在同一单位、学校存在重名情况,给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等。
其次申请人需提供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原则上只能更改一次姓名,特殊情况需提供充分理由。
然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改姓名申请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当地的派出所进行申请,提交申请后,派出所会进行初审,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派出所会通知申请人领取新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改名后,户籍档案中会注明曾用名。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更改姓名的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然而,在实践中,公安部门可能会对改名次数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一般只能更改两次,这是为了防止滥用更改姓名的权利。
对于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姓名,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等。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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