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征收方延期拖欠过渡费,被拆迁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
1. 明确责任主体与支付义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若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如开发商、物业公司)发放,其仍为最终责任主体。被拆迁人可要求征收部门提供过渡费支付明细及委托协议,确认责任归属。
2. 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
被拆迁人应通过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征收部门发出《催告支付过渡费通知书》,明确未支付金额、期限及法律依据,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如15日)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65条,催告是主张权利的重要程序,也是后续诉讼的证据。
3.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征收部门未回应或拒绝支付,被拆迁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责令履行支付义务;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部门支付过渡费及滞纳金(部分地方规定逾期支付需按日加收0.05%-0.1%违约金)。
此外,若征收部门以“财政困难”为由拖延,需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公示(依据《某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否则仍构成违法。被拆迁人可要求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若无法提供,则可主张其滥用职权。
当征收部门未有效解决过渡费问题时,被拆迁人可通过以下部门或渠道寻求帮助:
1. 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被拆迁人可向征收部门的直接上级(如区县住建局、房管局)投诉,要求其监督下级部门履行职责。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17条,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2.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
若怀疑过渡费被挪用、截留,被拆迁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局举报,要求核查资金流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纪检监察机关
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被拆迁人可向纪委监委实名举报,要求调查处理。根据《监察法》第11条,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进行监督。
4. 司法途径兜底
若行政救济无效,被拆迁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如冻结征收部门账户),确保判决后能执行到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法院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征收部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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