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的判处规定呈现三大核心特征:
对象限制:明确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原则上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程序控制:死刑判决除最高法直接判决外,均需报请最高法核准。中级法院一审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最高法核准;高级法院一审死刑案件,直接报最高法核准。
死缓制度:对应当判处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的,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报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判决需同时满足实体与程序双重标准:
实体标准:犯罪性质需极其恶劣,如严重暴力犯罪致多人死亡、危害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需特别严重,包括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需极大,体现为故意且动机恶劣。
程序标准:必须经最高法核准,确保判决公正性。中级法院一审死刑案件,需经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一审或二审维持死刑的,需报最高法终审核准。
从宽情形: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非必须立即执行的,优先适用死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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