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犬只未主动攻击,其突然窜动、无规律移动等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饲养人仍需赔偿。
饲养人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挑逗、主动撞击等重大过失行为,可减轻责任,但实践中完全免责的情形极少。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 刑事责任风险
饲养人明知犬只具有攻击性,仍放任其未拴绳外出,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饲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犬只危险性、事发环境等因素。
3. 行政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饲养人未按规定拴绳、佩戴犬牌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时,即使未伤人,饲养人也可能面临更高额罚款及强制收容措施。
1. 饲养人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骑车人正常行驶时,因犬只突然窜出导致摔倒受伤,饲养人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即使骑车人存在轻微过错,饲养人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2. 骑车人过错
骑车人存在超速、逆行、未观察路况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可能根据过错比例减轻饲养人责任。骑车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路段高速行驶,且未佩戴头盔,导致伤势加重的,可能自担部分责任。但需注意,饲养人需对骑车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仍需承担全责。
3. 第三方责任
犬只因第三方行为导致失控撞人,第三方可能与饲养人承担按份责任。即第三人故意激怒犬只致其冲向道路,饲养人未拴绳的,法院可能根据第三方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此类情形需严格审查第三方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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