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公民因被错误拘留、逮捕,或者被错误判处刑罚且已执行,在最终被认定无罪后,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该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说明,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只是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然而,并非所有无罪辩护成功的情况都能获得国家赔偿。如果是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罪判决,且司法机关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没有出现违法侵权行为,国家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也就是说,若符合法定赔偿情形,国家会给予赔偿。具体而言,当公民遭遇错误拘留、逮捕,或被错误判处刑罚且已执行,后续经二审改判无罪,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涵盖因错误羁押导致的人身自由受限的损失,每日赔偿金依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同时,若该错误判决造成精神损害,如因羁押经历导致严重的心理创伤,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法院还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需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这进一步细化了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确保受害者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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