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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黑“套路贷”团伙头目获刑20年 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6-11 浏览:
导读: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套路贷”犯罪,将“套路贷”定性为诈骗犯罪,“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那么,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套路贷不还可以吗?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彭某伙同周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公司,以无抵押车贷为幌子,大肆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并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6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首例“套路贷”案件。该案18名被告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达20年,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

  汉阳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彭某伙同周某等人,以成立的武汉鸿腾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10月,彭某伙同团伙,按照“套路贷”方式向被害人李某发放借款8万,经过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李某实际拿到6万元。

  为达到非法占有李某房产目的,彭某等人采取逼迫还款、制造走账流水等方式,虚增李某的债务至24万元,并以此为由逼迫李某还款24万元。当年11月,彭某等人又以李某债务过多为由,通过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80万元的银行流水,逼迫李某以8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汉阳区某小区价值83万元的房产转让给被告人涂某,并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和80万元收条。

  当年12月,为达到实际控制房产的目的,被告人彭某召集团伙成员强行撬开该房屋门锁,强占房屋,最终非法占有了被害人李某的房产。李某万念俱灰,产生自杀念头,其家人无家可归。

  该组织从成立至案发仅1年6个月时间,营业收入达上千万元,其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汉阳法院依法对团伙首脑彭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以各自所犯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1年10个月不等。

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

2019年涉黑套路贷团伙头目获刑20年 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套路贷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套路贷的量刑标准依据诈骗的金额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套路贷不还可以吗?

2019年涉黑套路贷团伙头目获刑20年 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

  套路贷本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有很多借款人认为套路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不还了。实际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这部分钱是必须还的。

  借款方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借款人还款。

  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目前是以36%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是高利贷,没有超过36%的部分本金与利息都必须归还。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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