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
3.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做好“小调整”的工作还要坚持四个原则:
(1)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2)不许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3)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4)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认真整顿“两田制”。
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相关规定。
1.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
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2.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权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人死亡时,其应得的承包权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这一规定并不包含耕地,而是针对“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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