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农村老房子,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违法建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若想补办房产证,可按特定流程申请。申请人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 “一户一宅” 原则,且房屋面积未超当地标准。
另外,还有部分特殊情况。像历史遗留房屋(如1987年前无审批的房屋),需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经乡镇审核后补办手续;继承或分家析产的房屋,需提供公证书或分家协议,且受让人须为本村成员 。
农村老房子确权首先要明确确权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确权需按规范流程进行。申请人要向村委会提交确权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宅基地来源证明(如老宅基地证、分地记录等,无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委会出具权属无争议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老房子,确权有特殊处理方式。根据相关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即使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只要权属清晰,也可确权;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按规定补办手续后可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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