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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突然死亡 陪客户喝酒送命算不算工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劳动部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视为工伤一审法院: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二审法院: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本网广州5月8日电 李红艳记者游春亮丈夫

劳动部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

二审法院: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

本网广州5月8日电 李红艳记者游春亮丈夫在工厂老板的安排下陪客户吃饭喝酒被断送性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丈夫非因工而亡,由此,妻子踏上了近两年的维权路。在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后,近日,这宗工伤纠纷案件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努力下促成和解。

2004年9月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厂工作的陈春林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春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春林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春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春林妻子阿慧(化名)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春林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阿慧向一审法院起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春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春林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春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佛山市中院以陈春林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今年1月12日,阿慧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通过多方位沟通,于近日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由厂方赔偿阿慧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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