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我省各类单位需为员工缴纳工伤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近日,我省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获悉,该《征求意见稿》中工伤保险不仅适用于各类企业,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事务所、

  近日,我省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获悉,该《征求意见稿》中工伤保险不仅适用于各类企业,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事务所、基金会,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覆盖。

  工伤江苏保险,覆盖范围将扩大

  在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两者的适用范围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后者明显涵盖了各类用人单位,不仅有各类企业,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真正意义上实现全覆盖。

  实行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支付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储备金制度,即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

  工伤事故单位不举证,将采信亲属证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