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社函字[2006]5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劳[2005]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工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应以解除合同时间为限,即2004年1月1日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1月1日(不含)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解除时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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