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620号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香港)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伟历信公司)、北京伟历信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8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伟历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力博,上诉人伟历信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刘志军,上诉人李宏颀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军、朱晓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伟历信公司于1992年9月8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公司名称WIDNELLLIMITED。2001年9月3日,WIDNELLLIMITED增加公司中文名称为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98年4月1日,WIDNELLLIMITED与李宏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雇用李宏颀并授权李宏颀为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同年7月15日,该公司在北京设立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
2001年3月28日,李宏颀给伟历信公司发出《有关北京伟历信行名称》的报告。
2001年4月29日,李宏颀作为自然人股东,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了北京伟历信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李宏颀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1年8月28日,李宏颀向伟历信公司提交了关于《北京伟历信行公司注册报告》。
2001年10月8日及10月15日,李宏颀以伟历信行公司的名义,向北京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润公司)及北京敬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敬远公司)发出传真,就伟历信行公司曾经为上述公司提供工料测量顾问服务应收取的费用问题进行交涉,上述费用共计130440元。在传真上载明了伟历信公司香港办事处及北京办事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伟历信公司未就其要求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提交相关证据,亦未提交在香港办理公证的相关发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均系巴黎公约成员,均有义务遵守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厂商名称给予保护。因此,虽然伟历信公司于1992年9月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为WIDNELLLIMITED英文名称,但伟历信公司于1998年7月即已使用伟历信字号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进行登记,因此伟历信公司对伟历信字号享有在先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李宏颀在明知伟历信公司具体要求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反而以个人的名义注册了带有“伟历信”字样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宏颀的上述做法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伟历信公司的相关利益受到损害。李宏颀关于伟历信公司与伟历信行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其个人无关,伟历信公司不应对其提起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伟历信行公司与伟历信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关联性,且在其公司的业务开展及运作过程中对伟历信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必然造成相关市场混淆,致使他人产生伟历信行公司为伟历信公司子公司的误认。伟历信行公司关于其与伟历信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不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抗辩理由,没有法理依据。因此,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的行为构成对伟历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伟历信”字样及赔偿伟历信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由于伟历信公司未能提交经济损失30万元的相关证据及在香港进行公证的发票,对伟历信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全额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伟历信行公司在其对伟历信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为13万余元,对其非法获利予以酌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伟历信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伟历信”字样,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名称变更;二、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共同赔偿伟历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十万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伟历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伟历信公司、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不服原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伟历信公司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承担本案公证费港币14900元。主要理由是: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恶意注册公司后,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了伟历信公司的经济损失,现有证据已证明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提供工料测量服务应收取的费用至少为人民币642360元。
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主要理由是:李宏颀设立伟历信行公司系经伟历信公司同意,并且在公司设立后同意伟历信行公司使用公司名称开展经营活动,故伟历信行公司、李宏颀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伟历信公司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供虚假事实导致原审法院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伟历信公司于1992年9月8日依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设立为有限公司,公司名称WIDNELLLIMITED。2001年9月3日,WIDNELLLIMITED增加中文名称为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98年4月1日,WIDNELLLIMITED与李宏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雇用李宏颀在该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并任代表职务,直到该公司在北京设立正式办事处为止。同年5月28日,该公司授权李宏颀为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同年7月15日,该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名称为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其业务范围为建筑工程招投标、成本估算及造价管理业务提供联络。
2001年2月12日,有伟历信公司董事郑森兴签名的授权书载明:授权和同意李宏颀在中国发起和注册建立一家名称为伟历信(WIDNELL)的工程顾问责任有限公司,授权和同意李宏颀先生担任该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
同年2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北京伟历信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月2日,李宏颀向伟历信公司报告了上述情况并传真了该通知书。
同年3月28日,李宏颀给伟历信公司发出《有关北京伟历信行名称》的报告。该报告称:第一次以伟历信注册公司名称时,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重名理由退回,该名称在同行业里有同名、发音同名或近似名称,因此第二次以伟历信行注册公司名称……。
同年4月29日,李宏颀作为自然人股东,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了伟历信行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李宏颀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年7月7日,宝润公司(甲方)与伟历信公司(乙方)就北京东风小区(东润枫景)签订《建筑工程工料测量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工料测量宗旨为甲方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控制工程项目的建筑成本…;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工作计划完成其所承担的工料测量工作;依合同规定取得服务酬金;乙方服务酬金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支付予伟历信行公司等。
同日,伟历信公司董事郑森兴给李宏颀签署授权书:兹授权和同意李宏颀先生全权代表我公司办理宝润公司开发的东风小区工料测量顾问服务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合同事宜,所签署的文件均属有效。
同年7月11日,宝润公司按前述服务合同向伟历信行公司支付了顾问费人民币158000元。
同年7月30日,有伟历信公司董事郑森兴签名的证明书载明:兹证明伟历信行是伟历信(香港)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授权和同意在中国北京发起和注册建立的一家建筑工料测量顾问有限公司。授权和同意李宏颀先生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等。
同年8月28日,李宏颀给伟历信公司提交关于《北京伟历信行公司注册报告》,载明:……根据公司总部的指示,北京办事处于2000年12月开始规划北京伟历信的注册和建立工作。北京伟历信的注册和建立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1)伟历信北京办事处向公司总部提供伟历信在北京建立一家当地公司的设想和规划报告。(2)伟历信公司总部审议和通过北京办事处的建立公司申请。(3)完成北京伟历信行的名称注册。(4)取得北京伟历信行的行业注册和资质证书。……公司总部须将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提供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北京伟历信行方可以完成行业注册,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获得专业资质证书,鉴于我公司至目前为止,没有提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要求的法定注册资金,我司尚未完成执业公司注册的全部申请程序。……建议伟历信公司在北京注册和建立一家招投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公司。……北京伟历信行至目前为止没有完成作为一家招投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公司的公司申请及资质证书申请工作,不具有经营和签约的合法资格等。
同年9月12日,伟历信公司董事郑森兴致宝润公司柴志坤的传真件三份,载明将有关工程文件提供给宝润公司。
同年10月8日、10月15日,李宏颀以伟历信行公司的名义,以传真方式分别向宝润公司及敬远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书,申请应付工料测量顾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42360元。在传真上载明了伟历信公司香港办事处及北京办事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伟历信公司的业务范围、伟历信公司办事处及联合机构的所在国名称。
同年11月28日,伟历信公司董事郑森兴传真致宝润公司柴志坤,就其在提供服务方面的操作方法进行解释。
2002年2月19日,伟历信公司执行董事甘百礼传真致宝润公司柴志坤,通知对方伟历信公司已更改银行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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