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规中规定的某些犯罪必需以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一定行为为构成要件。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法学界尚无统一认识。有的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或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有的认为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道德,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犯罪。有的还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职务的行政、经济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违背其职务的犯罪或者消极地不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如此等等。
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综上所述,我认为职务犯罪必定是具有某种特定职务的人实施的犯罪,因此,职务犯罪属于身份犯的一种,但是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不一定就是职务犯罪。因为,职务上这一身份只是职务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主体要求,除此之外,构成职务犯罪还必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赌博罪,虽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即身份犯(不纯正的身份犯),但由于不具备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故不属于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和预防的有关理论简介
(一)当前国外关于职务犯罪成因和预防的主要有关理论
1、分权制衡学说。分权制衡学说认为,权力滥用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未能形成权力制衡系统。因此,分权制衡学说提出了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理论。
2、自由主义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是政府过多干涉社会生活的结果。因此,这一理论认为,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政府应不干涉私人经济,企业竞争应完全自由化。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市场经济来调节。
3、寻租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行政机构对市场的干预,产生租金;企业为寻求租金,向官员行贿,从租金得利的官商,他们是既得利益者,总是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扩大租金的规模,从而使贪污腐败现象更为严重。寻租金理论还认为,一切微观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都是寻租活动。
(二)当前我国关于职务犯罪成因和预防的主要有关理论
1、经济根源说。这种理论认为,商品经济的共性与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如出一辙。商品经济的劣根性(物质、行为的商品化)与腐败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思想根源说。这种理论认为职务犯罪的根源有三种:一是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总是将权力与种种特权人物的特权利益联系在一起。二是资本主义奢侈生活方式的影响。在我国社会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奢侈腐朽生活方式,光靠自己的正当金钱收入不能实现自己的追求,便利用职权疯狂地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或者出卖自己手中的权力,买官卖官,获取金钱,以满足其强烈的贪图享受的欲望。三是拜金主义的影响。金钱至上的思想观念,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巨大诱惑,而自己的合法收入又满足不了某些人的羡慕和追求,这样就只能通过其职务犯罪的途径来实现资本主义的腐朽生活方式。
3、体制根源说。一是政治体制根源。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一样,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严重妨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业说,主要的弊端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二是经济体制根源。这种理论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具有政企不分的特点,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以计划为主的经济模式,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但是,目前在实现“两个转变”的过程中,政企关系仍未得到科学解决,公平竞争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完整的市场调节体系还未形成,这就给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
以上的有关理论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阐明了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的有关理论。这对我们检察机关关于怎样预防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我认为,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建立一系列完善有效的机制。就目前广州市预防机制来看,应该在全市率先建立一个以党委牵头,检察、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为一体的大预防架构,通过打击犯罪、法制教育、警示等一系列的手段,结合探讨地方立法,制定《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规则》,进一步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只有从全社会的高度上,建立全社会的犯罪预防机制来预防职务犯罪,才能将职务犯罪控制到最低的限度。
三、预防职务犯罪应采取的措施
(一)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对职务犯罪的惩治
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严重侵蚀着国家肌体。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其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之所以加强立法并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在当前治理腐败现象具有迫切性。
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立法的预见性。中国在经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在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也经历过,这些国家在立法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著作权法,有价证券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在许多发达国家早己实施多年,而我国只是在实行经济改革若干年以后才开始着手建立制度,此时各种有害经济健康发展的腐败现象却早已成为隐患。因此,要吸收国外先进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并且结合中国的国情,加强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的预见性研究,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法律滞后而带来的影响。
加紧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不严密内容的修改补充。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大变革时期,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法律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及时对不适用部分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始终发挥法律这个武器的作用,使反腐败始终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曾有学者认为立法机关要加快制定“监督法”,规范监督范围、权利和监督程序等。笔者除认同立法机关应尽早出台《监督法》外,还应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力求建立一种相对独立,运作协调精干高效的廉政机制,以便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1、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
首先,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内监督的重要保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事集中制,提高党内监督的力度,除了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少数服从多数,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和原则之外,还要强化党代会的监督职能,建议党的代表大会,向人民代表大会那样,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同级党委会和纪检会的工作报告,作出有关决议。
其次,要通过加强党纪党规建设来保障党内民主。没有党内民主,就难于真正实现党内监督,而党内民主需要健全的党纪党规予以保障。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按党章办事,切实保障党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能按自己的意志行使,尤其是要保障党员在政党行使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时,不受打击报复,并要努力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党纪党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遵,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除了不断完善有关的党的纪律条文和规章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之外,还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党的有关规定,经过修改、补充、完善,逐步上升为国家法律。此外,还要做到执法必严,加大执法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那些大案要案,使党纪党规能得到真正落实。
再次要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的可导作用,一方面要注意党内监督体制的改革,理顺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当分离,互相制约,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