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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能否算重大立功 法院说了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新闻回放据《法制日报》报道,5月8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通报,原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在狱中著书立说,两次获立功减刑。张二江原为天门市市委书记,因贪污、受贿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入狱之前,他被时任湖

新闻回放

  据《法制日报》报道,5月8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通报,原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在狱中著书立说,两次获立功减刑。

  张二江原为天门市市委书记,因贪污、受贿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入狱之前,他被时任湖北省省委书记俞正声斥为 “五毒俱全”——吹、卖(官)、嫖、赌、贪,舆论称其为“五毒书记”。

  张二江在服刑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文化知识,撰写了《<风>类诗新解》、《<雅颂>类诗新解》、《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白话兵经——尚书译注》4本书,均已出版发行。

  其中,《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一书,军事科学院孙子兵法研究会评价“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

  鉴于张二江在狱中积极改造,监狱方曾于2005年11月对其减刑一年。2006年,他获得重大立功奖励,2007年6月再次被减刑两年六个月。

  有人质疑,张二江第二次减刑2年半,要么“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要么“有重大立功表现”。出书是否能够作为减刑特例,很难拥有充足的理由。

  法律看点

  1.著书立说是否算重大立功行为?

  2.第二次减刑两年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不到两年两次减刑,是否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规定?

  4.有人质疑,如果按照这个减刑速度,张二江有可能很快就出狱。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至少要在监狱待多长时间?

  律师解读

  出书是否算重大立功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兆峰律师说,何种行为算重大立功行为,刑法第78条列举出了6种(见表格)情形。如果犯罪分子有这6种情形其中之一,就必然能得到减刑。其中最后一种情形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张二江的著书立说行为均不符合前5种情形,只有最后一种情形可以勉强说得过去。所以,如果张二江能够获得“重大立功”的奖励,那么法院肯定是认为其著书立说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这种认定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

  犯罪分子能获减刑的6种情形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次最长可减3年

  王兆峰律师说,关于一次减刑多长时间,法律规定得比较宽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既然认定张二江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对他的减刑幅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减刑间隔时间 法律有明确规定

  关于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王兆峰律师说,法律是有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本案中,张二江2005年11月和2007年6月被两次减刑,虽然两次间隔时间少于两年,但由于他第一次减刑时间是1年,所以是符合间隔时间规定的。

  况且该规定还有一个例外,就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一半

  王兆峰律师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张二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此,他至少要在监狱服刑15年的一半——7年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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