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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赔偿标准待统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4-01 浏览:0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为:打架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赔偿,食品、药品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为:打架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赔偿,食品、药品及其他工业产品致害的赔偿以及工伤事故赔偿等,由于不同类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为:打架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赔偿,食品、药品及其他工业产品致害的赔偿以及工伤事故赔偿等,由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依据的标准不一样,即使伤害后果相当时,判决结果却不大相同。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们通常适用的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国家赔偿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这几部法律在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上差别很大。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同等级别的残废,分别适用这三部法律法规,计算出的赔偿额相当悬殊。笔者认为这是立法不完善所致,不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引起消极的社会后果。所以,制定一个统一的、客观的赔偿标准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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