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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11 浏览:0
导读: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况有: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彩礼要返还多少钱呢?

  1、双方没领结婚证且没有同居生活的或双方领了结婚证,但实际没有同居生活的,彩礼应全额返还;但如果是男方反悔的,女方返还彩礼80%左右。

  2、双方领了结婚证,且同居生活的,女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50%左右,两年内的返还40%左右;男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40%左右,两年内的返还30%左右。如果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流产的,在此基础上再少返还彩礼总额的20%。

  3、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但是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如是女方提出的,一年内的返还60%左右,两年内的返还50%左右;男方提出的,一年内的返还50%左右,两年内的返还40%左右。如果女方再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的,在此基础上再少返还彩礼总额的2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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