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一定比例以上,如百分之十,并连续一定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一定比例以上,如百分之二十。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操纵市场行为: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行为扭曲了证券价格,误导了投资者,对市场秩序危害极大。
虚假陈述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这种行为会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欺诈客户行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如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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