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保全的财产或者行为的具体内容、保全的理由及依据等情况。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如现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担保,或者提供保证人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保全申请。
等待裁定: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解除保全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同时,如果申请人因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主要包括保全费和担保金。保全费根据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申请人还需要缴纳一笔担保金,该担保金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如果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院会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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