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的证据规定包括房屋拆迁合民主体适格、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应提交的证据等内容,具体规定如下:一、证明房屋拆迁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关于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的证据规定包括房屋拆迁合民主体适格、证明房屋拆迁
法律关系成立、应提交的证据等内容,具体规定如下:一、证明房屋拆迁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
辽宁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沈民(2)房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玲,女,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商业银行职员。住址:沈阳市
沈河区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鸣,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
大东区xxxx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
东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毅,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英,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办公室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xxxxxxxxx.
上诉人张x玲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
东区人民法院(2003)大民一房初字第366号民事裁定,于2005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玲于200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x玲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x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x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云 良
审 判 员 高 子 丁
代理审判员 曹 桂 岩
二0 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振 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应付货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2年,但若在此期间,有债权人向债务人催促偿还货物的行为,或其他法定中断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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