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审理的一案件入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张小燕法官主审的李某强奸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并被编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理·案例·适用》一书。
该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供述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且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故依法予以排除;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陈述系采用诱导方式取得,且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该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最终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李某无罪。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等“三项规程”工作,泉州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三项规程”的18家试点法院之一,已全面开展试点工作。该案件的成功审理,对推动泉州两级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具有很强的示范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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