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租赁合同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对于六个月以下的短期租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专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信托合同;劳动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互换合同、出资合同、赠与合同或抵押合同;居住权合同、地役权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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