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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09:28:20 浏览:0
  原告徐天菊与被告重庆鼎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天菊、被告重庆鼎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杜德俊到庭参加诉讼。下面跟大律师网小一起去看看重庆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

2020年重庆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

  一、案情

  原告徐天菊与被告重庆鼎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天菊、被告重庆鼎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杜德俊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徐天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入股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被告所属品牌“玩筷”万达餐厅入股合同,被告承诺前期亏损由公司承担,若原告辞职全部退还入股本金。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辞职,且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被告于2017年11月18日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应退还本金20000元。但被告故意拖延不退还,原告多次沟通无果。

  被告重庆鼎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没有股权关系,不存在股权纠纷的问题。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入股本金,原告就应当对入股了被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现原告举示的投资合作协议加盖的是香辛汇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原告出资入股的“玩筷”南坪万达店,其“玩筷”的品牌虽然属于被告所有,但是协议中也已经明确该店是在得到授权后进行使用;原告出资入股的“玩筷”南坪万达店经工商登记为香辛汇公司南坪万达店,是香辛汇公司的分支机构而非被告的分支机构,而按照被告的经营范围,被告经营的餐馆仅限核准的被告分支机构;另,虽然原告称其是被告的员工,但是原告却是与香辛汇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举示的证据显示其投资入股的店面是与香辛汇公司有关,而非与被告有关,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入股的店面是被告所有并经营。

  虽然原告还是举示了有被告公章的告知函,但是该告知函不是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也没有证明该告知函确是被告的员工发送给原告的,故原告举示的告知函也不能证明原告是入股了被告且应当由被告退还原告入股本金。综上,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徐天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徐天菊已预交),由原告徐天菊负担。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0年重庆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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