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得利的损失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损失,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损失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1、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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