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WFG108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徐某某)自会东县县城印象歌城行驶至彩云街十字路口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随即巡逻民警将其带至会东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值144毫克/100毫升。后对其血液抽样送检,经检测,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2.9毫克/100毫升。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由于酒精对人的大脑有麻痹作用,酒后会使人的反应迟钝,因此有部分交通事故是酒后引起的,轻则人员受伤,重则车毁人亡。
下面,就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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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WFG108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徐某某)自
会东县县城印象歌城行驶至彩云街十字路口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随即巡逻民警将其带至会东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值144毫克/100毫升。后对其血液抽样送检,经检测,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2.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会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被告人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4、机动车照片及抽血照片,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某所驾车辆的相关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被抽血送检的相关情况;
5、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送检抽血的经过;
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过;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到彩虹
桥头的过程;
8、
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川兴法司鉴所(2014)酒鉴字第2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送检血液中见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9mg/100ml。足以认定。
经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
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
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以上,就是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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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