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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怎么写?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13 17:34:36 浏览:0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除了写清楚签约劳动者全名及其是否为本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列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还要写明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名称和通知书日期。内容清晰之外,一定要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名称盖章。
  最近一个朋友愁着找工作,说是公司在精简人员,她是不幸被裁一员,提到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一事,分文不给,让她很是不甘心,虽说是小公司,但是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按合同办事,不然还要劳动合同法做什么。说到这个解除劳动关系,这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怎么写呢,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除了写清楚签约劳动者全名及其是否为本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列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还要写明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名称和通知书日期。内容清晰之外,一定要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名称盖章。

  那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再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均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正常情况下,由于公司主体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作为劳动者,面对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要求写清通知书,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辨清其解除原因和赔偿标准是否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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