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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案

发布时间:2017-12-04 15:44:02 浏览:0
  律师辩护策略: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的无罪辩护成功率非常底,律师往往不敢做无罪辩护,有关专家也建议辩护律师慎用无罪辩护。本案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多次回见被告人,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经过详细的分析研究,认为本案无罪辩护成功可能性非常大,大胆的采用了无罪辩护。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案

  案情简介:林某在任日照市某区县农机站站长期间,因农机销售指标经常不能完成,影响了考核,也影响了下一年的计划指标,在单位领导安排下将其辖区内的农机销售指标,卖到了外地。后事发,被当地公诉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起诉到人民法院。指控的理由是林某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地域限制,仍多次将本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之便转让给日照市之外的农机购置用户,致使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用户冒领了农机购置补贴共计16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律师辩护策略: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的无罪辩护成功率非常底,律师往往不敢做无罪辩护,有关专家也建议辩护律师慎用无罪辩护。本案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多次回见被告人,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经过详细的分析研究,认为本案无罪辩护成功可能性非常大,大胆的采用了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被告人将农机买到外地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是集体研究,领导指示的结果;(2)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为了单位利益,根据单位安排而实施上述行为,且农机购置补贴系由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发给农机购置用户,用户已将补贴用于了购置农机,本案证据不能真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启示:

  1、如有可能辩护律师要努力收集对被告人有力的证据。本案中,辩护人收集了五份书证,足以证实了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懒得去收集证据,辩护往往走了形式。

  2、在搜集证据时要以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为主。尽量的不要收集调取言辞证据,因为该类证据往往是不稳定的,特别是不要去触动公诉机关的证人,而尽量收集书证物证。本案中就是因为辩护人提供的大量书证,使得法院不得不采信辩护人的观点。

  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庭前我们反复审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下面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采纳:

  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被告人将农机买到日照区域以外的地区行为够不成滥用职权罪的所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被告人将农机买到外地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是集体研究,领导指示的结果。没有犯罪的故意。

  2、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国家发放购机补贴的目的是调动和保护农民购机积极性,起到一种拉动效应,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而不是用于扶贫(可见农业部、财政部下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中的“指导思想部分”)。因为被告人所在的日照市是沿海地区,农业机械的作用不大,农民购机积极性不高,开始几年完不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在其上级领导安排下将农机卖到外地农民,目的是为了完成农机推广任务,客观上也鼓励了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况且农机没有被用于其它方面,也不是用来倒卖,直接卖给了农民,同样也是促进了农业的机械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给国家造成160700元损失没有依据,农机补贴的结算是以省为单位的,就是说在山东省范围内买卖根本不会造成国家损失。如果说被告人的行为有问题,也只是违反政策,而不是犯罪。

  (2)被告人将农机卖到日照区域外也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发之前,社会上没有人知道该事实,也没有给单位造成工作上不良影响,所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何种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不能说明在什么时间、地点、以什么方式产生了影响。

  综上,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既未国家造成损失(即使公诉机关认定的16万元,也不足30万元的立案标准),又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所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法定要件,无需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XXX律师
  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关于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大律师网在线专业律师。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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