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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8-01-26 18:02:26 浏览:0
  在本次庭审中,于x、肖xx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①某检察院第三次补充侦查的行为不合法。 ②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却仍然错误认定了被告人存在加盖新章和陪同有关人员到职能部门盖章的滥用职权行为,从而判决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③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质检站新章由被告人保管;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质检站章由被告人加盖。 ······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那么你知道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吗?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阅读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无罪辩护成功一案。

  一、案情简介

  唐某原系某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2010年6月2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某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13日某州教育局以教办(2004)9号文以91万元投资修建某小学,由某公司中标修建,2004年4月1日该工程开工,2005年10月竣工,由某县基建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验收,县城建局局长高某临时指派质监站技术员唐某参加验收。

  该工程因施工方老板使用了空心砖,在验收会上基建领导小组当时定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但唐某身为质监站技术人员在该工程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栏中全部签字评定为合格,并且在2005年和2006年带领某公司某县项目部经理杨某相继到相关部门签字盖章。随后杨某便拿着这份合格证不断上访,要求对工程送审。2007年10月27日,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将该工程送审,在2008年1月支付了工程款173697.43元。2010年6月24日该教学楼和学生宿舍被鉴定为D级危房而被拆除,拆除费146737.23元,共造成经济损失1169296.66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2月25日,四川xxx律师事务接受唐某妻子刘某的委托,并指定本所于x、肖xx律师作为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到四川xxx律师事务所指定后,于x、肖xx律师详细查阅了家属刘某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并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从被告人处了解了与本案有关的一些情况。随后又去某州法院复印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共计四大本。

  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于x、肖xx律师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详细研究了本案的所有材料,并梳理了基本的辩护思路;并登门拜访《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起草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起草者;去建筑书店及四川天平法律书店等处购买建筑专业书籍10余本;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出要求制止某县检察院违法进行第三次补充侦查的申请等。

  2011年4月8日,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上,于x、肖xx律师从犯罪构成入手,详细阐述了被告唐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实施后,质量监督单位不再担任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单位,而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评定。

  ②某小学实际上可以使用空心砖。

  ③《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2010)建鉴4号)中明确表示:某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责任主体严重缺位,无勘察、无设计、无监理,并指出:施工图是建筑工程质量重要保证,不允许参照使用施工图纸。

  ④并转达了被告人的意思:如果判无罪,被告人将放弃国家赔偿。

  2011年5月24日,某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唐某具有滥用职权罪行为以及其行为是否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8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次庭审中,于x、肖xx律师就程序上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在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2010)32号)中清楚表明,被告人唐某一案在2010年12月24日之前已经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因此,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1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实体上的辩护意见基本上与原二审一致。

  2011年9月15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以下事实:

  被告人唐某在验收时审查了相关资料;被告人唐某是在初步定为合格的情况下签字“合格”;被告人的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却认为唐某在合格证书上盖章并陪同杨某到相关部门盖章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唐某犯罪情节轻微,于是判决唐某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唐某不服,再次提起了上诉,同时,县人民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在二审开庭审理前,县人民检察院撤回了抗诉。

  2011年12月16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次庭审中,于x、肖xx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①某检察院第三次补充侦查的行为不合法。

  ②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却仍然错误认定了被告人存在加盖新章和陪同有关人员到职能部门盖章的滥用职权行为,从而判决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③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质检站新章由被告人保管;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质检站章由被告人加盖。

  ④一审判决认定陪同行为缺乏证据支持,且陪同行为本身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性质,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⑤就造成工程损失而言,其他人员存在比被告人更恶劣的行为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明显具有寻找“替罪羊”选择性司法的意思,对被告人极不公平。

  ⑥一审公诉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出示上违反法律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没有出示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而该鉴定报告乃是由某州人民检察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该鉴定报告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的真正原因,而被告人的签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一审公诉机关不予出示该份证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⑦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实质上仍停留在原二审阶段的状态,本案应直接适用原二审之裁定:“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及其行为是否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做出无罪判决。

  2011年12月22日,二审法院认为: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唐某在合格证上进行了加盖新章行为;陪同杨某到相关部门盖章亦缺乏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仅就没有收回已签名的空白合格证承担一定责任。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但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于是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决被告人唐某无罪。

  二、律师评析

  通过对全案的分析判断,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 唐某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2、 唐某是否有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

  3、 唐某在验收合格证上签字是在初步定为合格之前还是之后?

  4、 唐某是否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5、 唐某是否带领工程承包人员杨某到有关部门盖章并蒙蔽有关人员?

  6、 质监站新章是否唐某保管?合格证上新章是否唐某加盖?

  7、 唐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查明的主要事实有:

  1、唐某在验收合格证上签字是在验收小组初步定为合格之后。

  2、唐某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

  3、唐某没有徇私舞弊的情形。

  4、质监站新章由唐某保管,但不能证明由唐某加盖。

  5、唐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通过办理该案,我们有了以下体会:

  1、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我国目前通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四要件中有一个方面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符合,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本案的实质就是刑法上危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于事物之间是互相联系的,这种互相联系表现为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等,大多数为多因一果;而刑法上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其他方面又不同;而且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这也正是我们辩护中可以努力的方向。因此,在对因果关系的把握上要求我们必须严格区分哪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哪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办理过程中,我们牢牢抓住了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对辩护的成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在办理该案时,当事人表明判决无罪将放弃国家赔偿的做法,对案件的结果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可以灵活运用的。

  4、律师也不仅需要良好的业务素质,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本次办案,两位律师先后四次到某县,每次去均是两天的长途跋涉,翻越多座大山及雪山,其中有的雪山海拔6000多米,这对律师的身体素质也是不小的考验。

  5、关于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因此,客观上存在一个案子不断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这样的轮回,这样对被告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其次,如果二审法院已经查明了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自行审判或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完全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也需要完善。

  6、对于刑事案件,既要依法辩护,也要注意辩护时的方式方法。比如本案,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充分尊重检察官和法官,但又对案件中明显错误发表了义正词严的意见。这样的工作方式,让法官非常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辩护工作,每次开庭都让我们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而这些意见也让法官认真聆听并予以采纳。对本案的公正判决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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