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为夫妇,二人于2007年10月以50万元的价格买到一套房屋,后因为交通不便决定将房子卖掉。
2008年,丈夫张某出差在外时,本市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以50万元价格买下。次日,陈某将25万元送来,李某将钥匙交给陈某,李某提出,待丈夫回来,办理过户后陈某再支付25万元。后丈夫李某回家,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加价10万,陈某不同意。之后,张某为了炒股,经房屋抵押给银行,用来担保20万元银行的借款。在此之后,张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之后要求陈某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问:1、陈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张某能否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陈某居住期间的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
4、如果张某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能否拍卖、变卖已经过户的房屋。
答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某可以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只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才能有效;而张某拒绝追认,则李某的行为无效,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由于陈某没有在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其居住期间给该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5000元损失,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可以以因李某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因此给他造成的部份损失。4:不能;通常情况下,张某在转让该房屋时,银行会要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或者要求张某提供其他担保;而已经过户的房屋,系王某合法取得的物权,他人无权处分。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 2020买卖房产纠纷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