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19年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行为案例

发布时间:2019-06-17 09:32:30 浏览:0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侵权行为法上,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2019年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行为案例。

2019年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行为案例

   一、案情

  1999年9月,城市通公司前身摩天网络公司与测绘院就“数字化道路图”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测绘院以1比2000比例的数字化道路图为开发“上海城市通”网站项目及制作CDR0M光盘提供技术服务。

  合同时间三年,测绘院每年提供一次最新更新资料,摩天公司共支付资料使用费33万元,而道路图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测绘院,摩天公司方面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合同期满后测绘院发现,2002年9月起,城市通公司先后与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汽车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合同,根据需要分别为他们定制相关的电子地图等,而运用在这些项目中的基础数据正是三年前测绘院提供的版本。

  同时,城市通网站还开通网络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等有偿服务,并与电信黄页、搜房网等多家网站建立了链接关系,致使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于是,测绘院将城市通公司、相关企业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站经营者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分两案告上了法庭。

  二、争议焦点

  虽然任何地图均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但在运用符号系统和地图制图原则来表示同一地理现象时则会体现出不同测绘者各自不同的综合处理方式,电子地图作为著作权法所界定的地图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其著作权当然同样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法院判决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城市通公司前身摩天公司与测绘院之间的合同关系得以接触过测绘院1比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那么,城市通公司若欲否认这一来源,则应承担另有来源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可推定在城市通公司与联通上海分公司、捷迅通公司等所签合同中提及之1比2000上海电子地图是以测绘院享有著作权的1比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为基础加工制作而成的。

  根据被告的侵权情况以及各被告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城市通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及城市通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城市通公司与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公司连带赔偿测绘院90万元,上述两家公司与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测绘院10万元。

  三、分析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决定性要素就是独创性。

  一个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从该作品的制作过程来看,作者通过何种方式和过程来完成作品,是否是独立完成,而且在这种方式和过程中,是否发挥了创造性。第二,从作品本身来看,是否包含了与众不同的、独创性的要素。

  争标的的制作过程是否发挥创造性独立创作是指作者发挥自己的智慧,独立运用一定的方法技巧,将自己的意志表达为作品的过程,简单地说,就是“独立完成+一定创作高度”。人的智力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另一类是非创造性的智力活动。

  只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而且要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产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本案系争标的的制作过程来看,其只是由制作人员,将测绘、飞机航拍、卫星遥感所获得的客观地理信息用简单的线条,机械地表达出来,实质上是对地理信息的复制。

  这一过程是一个根据规则进行技术处理的过程,而非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创作的过程。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2019年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行为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