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并无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对象,即责任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可追偿的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非典型的替代责任,非典型的替代责任是指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替代责任人都必须处于一种特定的地位之中。这种特定地位,表现为替代责任人在其与加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它决定了替代责任人为加害人和致害物的损害后果负责的义务的产生。本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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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替代赔偿的形式?
一、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这种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并无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对象,即责任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
为致害物损害负责,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并没有可以追偿的对象,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后果。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致害他人中没有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不能向行为人进行追偿,因而,这种赔偿关系也是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监护人对于在自己的亲权和监护权支配之下的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也是不能追偿的替代责任赔偿
法律关系。这种赔偿责任应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赔偿后果。
二、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
享有这样的追偿权,责任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偿权,向加害人要求其承担因为替加害人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追偿权的产生,就是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责任人就可以依法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这种替代责任是指在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致害而由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时候,责任人承担了替代责任之后,取得向过错的行为人的追偿权,过错行为人应向责任人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三、非典型的替代责任
非典型的替代责任是指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具有替代责任的性质,而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所谓的自己责任,只是因为法律将它们规定在特殊侵权责任之中,姑且将其称为替代责任。它的赔偿形式与普通
侵权行为要求并无严格的区别。
在《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中,如果仅仅是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责任,而不能让其他人承担责任。这种赔偿法律关系实际就是自己责任,不是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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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