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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法律中物流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发布时间:2018-03-30 13:41:04 浏览:0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物流企业的设立是指物流企业的发起人为组建物流企业,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的准备行为。物流企业设立的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资格;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企业法律中物流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物流企业主要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物流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对于公司的设立,各国的立法采取了不同的原则。综合而言,一般有以下几种:

  (1)特许设立,是指公司必须依照国家元首的命令或者国家特别法规的规定才能设立的一种方式。它通常适用于特定企业的设立,如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及承担特殊公共职能、承担公共服务的公用企业等。

  (2)核准设立,又称“许可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才能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3)准则设立,又称“登记设立”,是指法律预先设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凡是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即可登记注册。

  这种方式虽对公司设立要求一定条件,但不需要经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审批。

  (4)自由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进行,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强制规范的一种设立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可见,我国在包含物流企业在内的公司设立问题上,已很明确地采用了准则设立作为其基本原则,仅在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采用核准设立的方式。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企业法律中物流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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