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一、坚持打防结合,确保预防质效。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上,将预防工作与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紧密结合,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对案发单位或主管部门堵漏建制,发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作用。去年我院共开展警示教育13次,个案检查建议2份,参加人数达600余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坚持源头治理,开展专项预防。深入开展医药卫生、民生惠民、工程建设、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环节专项预防,有针对性的对县直各单位开展法制教育,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去年以来我院积极部署,进一步在全县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预防办协调参与、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支持、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有机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对开展专项活动取得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切实发挥预防作用。
三、坚持多措并举,拓宽宣传覆盖面。为有效宣传检察机关预防成果,我院将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制作警示教育展板,印发宣传图册,以典型案例、事例、数字相结合的形式,直观的展示了职务犯罪的原因、危害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社会性,使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传深入人心。同时为拓宽预防教育新渠道,开辟预防宣传新途径,充分运用新媒体的优势,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预防工作,传播预防职务犯罪理念,通过新型预防模式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积极传递检察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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