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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2-15 16:38:21 浏览:0
  职务犯罪常见的辩护要点 1、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或者坦白情况? 自首,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到案”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能认定为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是常见的辩护要点。首先,这里的办案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检察院,还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其次,如果是“电话通知到案”,则要审查电话通知内容,是办案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还是欺骗通知、抓捕到案。如果《到案经过》叙述的不够详尽,可以建议司法机关调取详细的到案经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办案机关通知其去接受调查,而主动前往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在职务犯罪中是比较特殊的犯罪,在进行辩护时具有一定的难度。大律师网小编在下文整理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些辩护要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职务犯罪常见的辩护要点

    1、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或者坦白情况?

    自首,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到案”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能认定为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是常见的辩护要点。首先,这里的办案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检察院,还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其次,如果是“电话通知到案”,则要审查电话通知内容,是办案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还是欺骗通知、抓捕到案。如果《到案经过》叙述的不够详尽,可以建议司法机关调取详细的到案经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办案机关通知其去接受调查,而主动前往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余罪自首,是指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是指,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不属于同种罪行。此外,如果办案机关事先掌握的犯罪事实,最终查证不成立,也可认定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坦白,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对于贪污罪、受贿罪来说,却具有特殊意义,《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因此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一个常见要点。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托管理人员”;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托管理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前者多了“机关”二字。

    职务犯罪的卷宗中一般都附有《任职文件》或者《工作证明》,要认真审查。如果单位性质存疑,还要建议法庭进一步调取工作单位的《法人机构代码证》,组建该机构所依据的文件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委派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任命、提名等,甚至口头提名也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只要委派就必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还要看行为人所从事工作性质是否属于“从事公务”,如果工作职责不具有国家意志性、不存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没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

    3、被告人有无主观犯意?

    贪污贿赂等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则有可能不属于犯罪行为。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某些财产的权属问题不清,单位负责人经多方核实,无法证实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将企业部分财产分给职工。客观上私分了国有资产,主观上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

    4、被告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要证实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例如:挪用公款罪,要求归个人使用,也就是我们说的“公款私用”。如果有证据证实,挪用公款是“公款公用”,只是改变了既定的用途,那么也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5、法定阻却犯罪事由?

    对于有些犯罪,法律列举了一些情形不属于犯罪,例如受贿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行贿罪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受贿”;挪用公款罪相关意见认为“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类似上述规定,辩护律师也要加以留意,并根据案件情况加以应用。

    6、是否属于刑法调整范围?

    这里主要说的是贿赂犯罪,因为这类犯罪的手段较为隐蔽,常常以合法的事由做掩护,使罪与非罪难以区分。例如:是赌博娱乐活动,还是以赌博为掩护的受贿行为;是正常借款,还是以借款为掩护的受贿行为;是收受贿赂,还是商业馈赠、人情往来等等。

    7、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辩护,也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环节。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职务犯罪的侦查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仔细查看录像是否全程、同步,是否自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开始到阅读笔录签字结束;注意录像的起止时间与审讯时间是否一致,是事后补录,还是当时同步录制;录像次数与审讯次数是否一致等。如果发现不完整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还要审查讯问过程是否存在变相剥夺睡眠的情况,如果出现非法取证的嫌疑,要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既可以坚决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也可以利用控方证据瑕疵进行诉辩协商。

    如果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审查侦查部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有碍侦查情形,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执行地点是否合法,是否在专门办案场所执行;以及是否及时通知家属等。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是否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提出意见,维护当事人权利。

    新型贿赂犯罪辩护要点

    传统的受贿案件,多表现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一手交钱,一手给权,比较容易认定为犯罪。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的不断深入,贿赂犯罪发生了较大变化,往往使用更加隐蔽、更加复杂的作案方式,有的通过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牵线搭桥间接受贿,有的以优惠低价买房,合作投资开公司、收受公司股份、为妻儿安排工作等。对于新型受贿犯罪,200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有相应的规定,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收受干股,是否实际转让股权?

    司法实践中,许多行贿人都是企业老板,为了和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常常赠送国家工作人员干股。这样,企业被“照顾”的越好,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红越多,而且还披上了投资入股的合法外衣。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如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河南省安监局原局长李某某受贿案,存在收受干股的事实。请托人欲开办煤矿,赠予李某某10万元的股份,持股约20%,后煤矿效益良好,不断分红、转增股本。截止案发时,在该煤矿实际获利600余万元。对于此类案件,辩护人应认真审查被告人收受的是干股,还是分红。如果实际收受的是干股,且进行了转让登记,那么应当认定受贿数额10万元,后期收益为犯罪孳息;如果没有进行转让登记,而是虚拟持股,收受分红,那么应当认定数额600万元。前后两者差异巨大。

    (2)安排特定关系人工作,“工作”和“薪金”是否等值?

    实务中,安排特定关系人工作的问题,很容易被理解为“挂名领薪”,以受贿论处。面对该问题,辩护人应当认真查阅卷宗材料,看特点关系人是否有上班的记录,是否有工作或者提供劳务的情况。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但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相应劳动的,不属于挂名领取薪酬的情形,不能认定被告人受贿。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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