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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有哪些程序,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18-01-26 11:38:52 浏览:0
  职务犯罪侦查有哪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职务犯罪中,若要确认最终的罪名以及刑罚,需要经过进过一系列的侦查程序,那么职务犯罪侦查有哪些程序,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就让大律师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职务犯罪侦查有哪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大概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案件的受理

  2、初查和立案

  3、侦查

  4、审查逮捕。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二、职务犯罪侦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职务、职权和职责的理解

  考量、认定职务犯罪时,行为人所实施行为与其本人在特定时期内的职权、职务、职责必须能相对应、吻合,以便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职责、职权确定其行为性质及相关罪名。司法实践中,难点不只在于识别行为性质,更在于行为人职权、职务以及职责的有无,对渎职犯罪而言尤其如此。目前,是否受国家机关委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管理活动,抑或由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选举、任命或者聘用,在本公司、企业内部从事管理工作,成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分水岭。

  2、对孳息、红利、拆借、干股和溢价的认识

  (1)溢价与股息、孳息、拆借、干股等是容易混淆、弄错的经济法律概念,需要正确把握和运用。

  (2)股息,是指按一定的比率对每股金额派发的息金。红利,是指股份公司按照规定股息比率分派利润后尚有盈余,再分派给各股东的税后利润。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3)孳息一般不应纳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对象范围以及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范围。

  3、适用法律要考虑潜在考量要求

  尽管在法学界有分歧,但绝大多数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包括无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内设机构)。个人私分国有资产往往被视为贪污犯罪(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绝对)。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私分的资产必须是纯粹的国有资产,哪怕是极少的非国有财产掺杂其中,也将不构成犯罪。对于由企业自己任命或者选举管理人员的情况,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看该企业是否由纯粹的国有资本构成。即私分国有资产罪成立的先决条件是,所私分的资产必须是纯粹的国有资产,有资格任命或者聘用可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主体公司必须是国有公司。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职务犯罪侦查有哪些程序,要注意什么问题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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