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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什么情况下不会被批捕?强奸罪量刑是怎样?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2-29 浏览:
导读:强奸是指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都把强奸行为归属于犯罪行为,强奸案件是最为复杂多变,也是最有争议的案件类型,强奸案件要将犯罪嫌疑人定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且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如果证据单薄且当事人变供或者因为外界压力影响,好更难以定罪。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强奸罪”的相关内容,那么,强奸案什么情况下不会被批捕?强奸罪量刑是怎样?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强奸案什么情况下不会被批捕?

强奸案什么情况下不会被批捕?强奸罪量刑是怎样?

  强奸案不会被批准逮捕,基本都是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强奸案中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称述、其他的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表现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而且零散,没有形成证实犯罪的证据链条,且犯罪嫌疑人又不供认犯罪,在这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不会被批准逮捕。

  强奸案件不捕的证据因素: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正当或者不正当男女关系。这表现在两者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情人关系或者嫖娼、通奸等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因此很大程度上失去前提和基础,而且这也给男方和辩护律师很大的辩解空间。有时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如果不能获取其他有力证据而嫌疑人又据此辩解的话,则很难证实犯罪。

  (二)没有及时报案。在强奸发生后,被害人的正常反应是义愤填膺或者情绪失控,一般都会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现实中,案发后被害人立即于深夜或者凌晨报案的例子并不少见。没有及时报案除了当事人出于某种顾虑而拖延外,还可能是因怀有某种不正当目的而虚假报案,因此没有及时报案会被当作一个不利于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且由于报案不及时,即使确有强奸发生,也可能会因为证据无法提取而不能认定。

  (三)不能证实有暴力手段和反抗行为。这表现在被害人、嫌疑人身上没有伤痕、衣服被扯烂等情形。当然,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应仅从表面看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还应考虑被害人是否能够反抗和敢于反抗。如被害人因为害怕而喊不出声音、在嫌疑人的威胁下不敢反抗、因力气不及嫌疑人大身体被控制而不能反抗、或因顾及脸面而不呼救等。

  (四)犯罪嫌疑人事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反常表现。犯罪嫌疑人事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反常表现。

  (五)被害人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被害人有时因为利益关系而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或因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或因通奸关系败露为了维护面子或者避免责难。

  (六)被害人陈述存在真实性疑问,影响其报案和指控犯罪的效力。

  (七)被害人改变陈述。被害人开始称被嫌疑人强奸,后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的改变,会直接削弱乃至否定指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导致案件不捕的重要因素。

  (八)嫌疑人和被害人之前曾发生过性行为,双方对性行为的性质说法各异。这种情况一般是被害人述称之前也被嫌疑人强奸,嫌疑人则称之前和被害人自愿发生过性关系。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如果确是强奸,那么为何当时被害人没有报案?其二,如果是自愿性行为,则其后的性行为被指控为强奸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根据。这两方面都会对认定强奸行为产生负面作用。

强奸罪量刑是怎样?

强奸案什么情况下不会被批捕?强奸罪量刑是怎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三、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81条删除。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一条 [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强奸案什么情况下不会被批捕?强奸罪量刑是怎样?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而与之性交,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四)客观方面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是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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