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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权债务纠纷何时起诉好?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用多少?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10 浏览:
导读:债务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总是会遇到那些欠钱不还的,这样债权债务纠纷也就产生了。那么,遇到债权债务纠纷何时起诉好?法院一般怎么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用多少?带着这几个疑问下面跟大律师网重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为您一一解答吧。

遇到债权债务纠纷何时起诉好?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何时起诉好?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用多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两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还款要求,则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法院一般怎么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何时起诉好?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用多少?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纠纷分为两种情况:

  (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形成调解协议,再向法院申请确认。如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债务人未履行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如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以下规定对起诉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用多少?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何时起诉好?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用多少?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

  1000万元以上2%—1%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四、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撰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七、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八、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九、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十、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十一、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十二、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五、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重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为您解答关于债权债务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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