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5000元以下。
《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是5000元以上,此数额以下均适用〈治安管理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四种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当然“兜底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释,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的借口和依据。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一些小事情吵闹起来而不小心破坏了别人的财物,当然也有一些人故意做一些破坏其他人东西的事情。其实冤有头债有主,不论是什么关系什么原因破坏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都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又或者破坏了公共财物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中,
1、有意识的损坏别人的东西,要是给人家的损失轻一些三千元以内还好,最多就是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赔付给人家,稍微严重点的还要另外给付一些赔偿金.
2、再就是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损坏别人的财产物资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不仅赔偿人家的损失和各种安抚金,还是要去坐牢的,拘留或者判刑三年,七年或者更长都是有可能的。需要看具体金额来定。
3、损失一千元左右可以直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私下解决。
4、故意损害其他人的财产超过百万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处罚,不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还要赔偿其带来的各种后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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