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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有什么区别呢?2020年诈骗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13 浏览:
导读:大家对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的区分并不是很了解,有的人以为合同诈骗和诈骗罪都一样,其实不是,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接下来大律师网为你们解惑。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有什么区别呢?2020年诈骗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从新旧刑法的规定对比看,一般诈骗罪的规定就是原来的诈骗罪的规定,只是为了便于区别其他特别形式的诈骗犯罪,才将原诈骗罪称之为一般诈骗罪。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诈骗罪从属于一般诈骗罪。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都以骗取对方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等。尽管如此,两罪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具有以下明显区别:

  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一般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犯罪的归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是性质相对更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因而在犯罪归类上划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无论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在什么事情上,行为人只要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了对方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合同诈骗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认定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一般来讲,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要高于一般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作案形式和手段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有什么区别呢?2020年诈骗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

  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一、冒充电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诈骗。

  诈骗手段:谎称"您家电话高额欠费"并称"您家涉嫌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主动拨打居民家中座机电话的形式,冒充电话局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称事主名下登记的座机电话有高额欠费情况,并称事主个人信息可能已被他人冒用,事主银行帐户存款涉嫌洗钱或诈骗犯罪,事主存款有可能受到损失等情节恐吓事主相信后,犯罪嫌疑人要求事主配合"公、检、法"及银行工作,以"保护"事主财产为由,用电话指挥事主在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操作,将事主个人和家庭存款转账到骗子提供的所谓资产保护的帐号内诈骗事主钱财,近期又出现犯罪团伙要求事主把所有的存款转到事主开通网络银行的账户内,然后骗取事主网银动态密码,通过事主开通的网银和提供的动态密码,盗取事主账户内的储蓄存款。

  二、打电话冒充事主熟人诈骗。

  基本方法是:骗子先给事主打电话,不事先讲明自己的身份,诱导事主误认为对方是自己外地或以前的同学、同乡、朋友或生意伙伴,以"你猜我是谁""你不记得我了、想想我是谁"或"我是你的某某朋友"等语言让事主自猜并报姓名,如事主说:"噢,你是某某吧",犯罪嫌疑人就会立即答应"对,我就是某某"并讲近期到京来见面甚至带有礼品。若事主在外地有很多同学或朋友,就误以为确是某某人。后事主又接到该骗子电话,称在来京途中某地因车祸需治疗费或因嫖娼被抓要交罚款等理由,向事主借钱为由,要求给其指定账户汇钱进行诈骗。

  三、虚假股票或投资理财"钓鱼"网站诈骗。

  诈骗的主要形式和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开设虚假网站,以为股民有偿提供优质股票或诱导股民交费"入会"代为其炒股赚钱为由,骗取事主钱财,待事主在发财的欲望驱使下,把钱汇入犯罪嫌疑的账号后,往往对方的联系方式就会中断,或胡乱提供毫无价值甚至会导致巨大亏损的股票信息,使事主有苦难言,上当受骗。

  四、以打电话谎称孩子被绑架或在外受意外伤害、突发急病要求汇款为名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孩子上学或工作离家较远等时机,直接拨打家长电话,谎称其孩子被绑架,索要大量赎金;或称孩子在外出车祸等受到意外伤害和突发重特大急病,要求汇款。许多家长救子心切,未经核实,便把钱汇到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上从而上当受骗。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有什么区别呢?2020年诈骗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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