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犯罪所得符合立案标准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一、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内容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不需要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行为和罪名,是一种概括性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内容则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上游犯罪的情况并不在明知要求的范围内,因为上游犯罪此时已经既遂。
其二、在客观方面,两罪在行为对象和行为发生的时点亦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针对的则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赃款赃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法行为是发生在上游犯罪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即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法行为对上游犯罪起帮助、促进作用,无帮信罪的行为,上游犯罪则无法完成并达成既遂;正是由于帮信罪不法行为的介入,才使得上游犯罪得以完成并达成既遂状态。也就是说,帮信罪的不法行为通常是发生的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尚未取得、控制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不法行为则是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取得、控制赃款、赃物之后。
其三、两罪适用的范围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帮助对象为信息网络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因此帮信罪仅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则不局限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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