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的,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以下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紧急避险。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客观上处于正在发生的状态。
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本人或他人的各项权利。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如果实施该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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