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般是没有赔偿的。但如果因为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家暴导致夫妻离婚的,女方不一定就需要退彩礼。女方在离婚后退还彩礼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离婚后男方生活上出现困难;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女方的确未与男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出现上述的情况,那么在离婚后对于彩礼,女方可以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