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和发包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即承包方需要完成工程建设,而发包方则需要支付工程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双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其法律特征为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2、租赁合同:也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其法律特征为出租人须将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转移所有权;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须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诚合同。
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负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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