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离婚,但是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允许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其配偶,但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不能作为其代理人,所以需要变更为其父母等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之前,需要通过一个特别程序来确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
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其配偶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必须提出确认行为能力特别程序的申请。这个特别程序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二是确定或指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如果在离婚本诉中提出这个申请,那么本诉应当中止,待特别程序完成后,再恢复本诉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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