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阶段的行为会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阶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阶段,即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所处理的财物是他人犯罪所得;二是行为实施阶段,即在明知的基础上,采取转移、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企图使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和法律的惩罚。
这一罪行的发生阶段不仅包括对犯罪所得的实际物理隐藏,也包括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使其看似合法化的过程。只要行为人完成了从“明知”到“实际操作”的过渡,其行为即可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何种情况下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在刑法中虽然都涉及到对非法收益的处理,但两者的构成要件和行为对象有所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针对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种罪行的关键在于“明知”和“掩饰隐瞒”,其行为直接针对的是犯罪所得本身,而非通过金融系统或其他手段将其合法化。
而洗钱罪则更侧重于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即“清洗”过程。其行为不仅包括掩饰隐瞒,还包括了通过购买财产、投资、开设账户、跨境汇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转换或转移。
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洗钱罪:
1. 行为人仅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犯罪所得,或者采取了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并未进一步通过金融机构等渠道进行资产的合法化处理。
2. 行为人的行为不涉及利用金融体系或其他复杂手段改变犯罪所得性质、来源、所有权或位置,只是简单地进行了物理上的隐藏或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而第三百一十二条则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旦行为人具备了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的主观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相应的掩饰、隐瞒行为,无论是在犯罪所得取得后的立即行动,还是在其后的任何阶段,都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罪名成立的各个要素,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同时也要提醒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参与或包庇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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