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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在主观方面有何要求?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25 浏览:
导读:“妨害药品管理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

妨害药品管理罪在主观方面有何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两个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即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非法经营药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其次,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国家对药品监督管理的结果,即破坏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并对此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至一百四十二条对妨害药品管理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文表明,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药而予以生产、销售,即存在主观故意。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和非法经营药品罪,同样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并故意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心理状态。

妨害药品管理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是本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但法律并未对“情节严重”做出具体统一的定义,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数量因素:如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数量较大;

2. 结果因素:如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者重伤、死亡或者多人出现明显不良反应等严重后果;

3. 持续时间与频率:如长期、多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4. 对社会影响的程度:如行为是否引起社会恐慌,是否破坏药品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对药品安全的信任;

5. 主观恶性:如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知故犯、恶意逃避监管等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规定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并在第141条第2款和第14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有所涉及,例如第4条至第7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足以危害公众生命健康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构成该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药品: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2. 销售假药、劣药:行为人明知是假药、劣药而进行销售,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销售。

3.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已明确被禁止生产、销售,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药品。

4. 伪造、变造、买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行为人非法制作、修改、交易药品的批准文号、检验报告等证明其合法性的文件。

5. 非法进口药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口药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条也分别对生产、销售劣药罪和非法经营药品罪进行了规定。同时,《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针对上述行为的具体罚则及禁止性规定。

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却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时,除了考察客观行为外,还会着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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